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情形,取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取消认定后完成信用修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可以三年内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机制,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风险监测与处置,涉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优质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负责该企业认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整改,或取消认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把功夫下到培育和服务上,坚持质量为先,不层层设定培育数量指标。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强化政策支持、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企业治理和加强权益保护,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统筹运用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工具,加强用地、用能、用数等要素保障,着力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互促进的服务体系。推动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扩面提质,共同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网,提升服务覆盖面和企业获得感。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校企协同育人基地等平台载体作用,坚持中小企业需求导向,聚焦技术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数智化转型、权益保护、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管理提升、国际化发展等领域,提供精准高效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服务专员队伍,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对口联系帮扶。广泛汇聚市场化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不断丰富服务产品、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强化人才教育培训,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等方式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诊断、精益生产等咨询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工程师文化,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中小企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企业认定和培育服务过程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与优质中小企业产生投融资、并购重组、交易合作等相关市场行为,由相关主体自主决策、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要求和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文件为准。在相关文件发布前,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涵盖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工作继续按照原有标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开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原《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条款和认定标准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失效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或复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3.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指标:
(一)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总额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80%,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六)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5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50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2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七项指标:
(一)已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90%。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复核企业不考查该项指标),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4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六)主导产品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或属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七)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60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3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包含更加严重的情形,以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判定结果为准。
(三)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四)所称“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如实说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