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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稿,支持发展功能型无人车
来源:上海易咖智车 | 作者:上海易咖智车 | 发布时间: 196天前 | 66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六条【功能型无人车】 功能型无人车创新活动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行。支持建设功能型无人车所需的停车位、交付设施、公共充电设施。

6月30日消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集意见。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从管理机制、产业创新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创新活动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法规制度设计。

《条例》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以下场景:(一)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城市出行服务;(二)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四)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条例》支持建设功能型无人车所需的停车位、交付设施、公共充电设施。

第三十六条【功能型无人车】 功能型无人车创新活动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行。支持建设功能型无人车所需的停车位、交付设施、公共充电设施。

第三十七条【名词定义】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自动驾驶汽车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运行活动。本条例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可以收费的具有试点、探索性质的自动驾驶汽车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运行活动。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服务试点,是指具备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保障与风险承担能力的主体,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运输服务。本条例所称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本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企业,是指提出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申请,组织创新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


易咖智车始终聚焦L4级自动驾驶线控底盘技术和服务,围绕“全线控+真智能”的“滑板底盘”核心技术,通过构建ADC产品生命池(智能设计引擎+数字化智造+云端数据挖掘),打通用户需求、产品开发、智能智造、智能运维等全环节全生命周期内的信息流、物流、知识流管理,携手AI及科技公司赋能无人驾驶在物流配送、环卫清洁、安防信采、移动充电等加快规模化商业落地,公司针对不同业务场景需求,在线控底盘平台化基础上,主打三大产品线:物流配送、环卫清扫、安防信采。易咖智车是功能型无人车领域覆盖场景最丰富、行业最全产品矩阵的无人驾驶装备提供商,拥有国内首条低速L4自驾车辆自动化专属产线,与算法商、场景方、运营方均为合作关系,已卡位市场上 80% 的自动驾驶算法公司、两大互联网终端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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